第十师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7月1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更新时间:2024-07-22 作者: 环球体育全站APP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法律法规,2024年7月15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15日—2024年7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7团团部,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59′33.926″,北纬47°16′26.136″。项目区东侧为农机仓储,南侧为原供热站,西侧为变电站,北侧为殡仪馆。

  新建锅炉房1座,总建筑面积2468.31m2,占地面积2091.27m2,地上一层,局部二层,安装1台29MW热水锅炉;配套建设储煤库1座,总建筑面积2186.01m2,地上一层;配套道路及硬化5000m2,给水管网460m,排水管网480m;新建换热站3座,每座建筑面积为157.98m2,地上一层,在现有锅炉房内安装换热站设备一套,并配套自动化控制系统。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扬尘及机械尾气,抑制扬尘和机械尾气措施为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采取洒水、围挡措施,物料集中堆放并采取遮盖,车辆不要装载过满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措施,优选性能好的施工机械,并做好施工机械的检修、维护工作。项目运营期锅炉烟气经“SNCR脱硝+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脱硫”处理后通过50m烟囱(DA001)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排放限值(SO2:300mg/m3、NOX:300mg/m3、颗粒物:50mg/m3、汞及其化合物:0.05mg/m3);建设封闭式储煤库和煤渣库;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暂存煤渣库,并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道路扬尘采取控制车速、洒水降尘等措施,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

  (二)落实好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生活垃圾污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最终进入北屯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运营期软化再生废水、锅炉排污水用于锅炉房灰渣调湿降尘处理,不外排;脱硫废水经絮凝沉淀过滤返回脱硫塔回用,不外排;生活垃圾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排入市政下水管网,最终进入北屯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严控噪声影响。项目施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作业”等措施,施工噪声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要求。运营期主要为锅炉、风机、水泵等设备的机械噪声,采取“选择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所有产噪设备均设置单独基础或减振措施、强振动设备与管道间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强噪声设备置于室内”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需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态废料。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堆放或填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暂存于煤渣库,定期外售于当地砖厂作为生产原料使用;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处理;废包装物外售废品收购站;废机油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做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收集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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