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12月中下旬,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一系列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现场端视频监控录像,发现慈溪某印染企业(重点排污单位)在废水处理站终沉池设有一根疑似的河水管道,存在利用河水稀释排放、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的重大嫌疑。根据公司废水排放规律和案情分析,2021年12月23日下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兵分三路直扑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废水处理站终沉池顶部设有一根河水稀释管道正在排水,大量的河水与少量废水勾兑后通过标排口排放,废水自动监控系统采集的是稀释后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的低浓度检验测试的数据再上传至生态环境在线监控平台。同时,也查获了该企业在污水处理中间环节设置可移动暗管、偷排大量高浓度废水的违法事实。
【查处结果】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55万元罚款。并因该企业涉及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宁波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涉及的3名嫌疑人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基本案情】2021年4月29日,宁波市鄞州区后塘河巡河员反映河道有非法排污现象,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对河道周边工业公司进行排查。检查发现某喷涂厂生产车间南侧角落设有4个酸槽,槽内液体经H试纸检测呈红色。车间墙角地面破裂与厂区南侧排水沟相连,槽内液体溢流至地面裂缝处,通过排水沟流至南侧农田(农田内有水积存),再进入田间水渠,最终流至后塘河。经采样检测,农田积存的废水中总锌超标32倍,严重污染环境。
【查处结果】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36万元罚款。并因该企业总锌超标32倍,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宁波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1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案例3:余姚市某拉丝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属的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2021年2月3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余姚论坛反映凤山街道蜀山村某河道河水发黄的舆情后,立即赶赴现场对区域周边公司进行排查,并初步锁定为余姚某拉丝有限公司。经查,该企业废水贮存池有一出水口与窗外侧管道相通且设置阀门,现场检查时阀门有使用痕迹。执法人员进一步对该公司厂区外侧生活污水管网进行排查,发现靠近厂区西侧的3个窨井内残留污水呈强酸性,经采样检测后,相关指标与废水池吻合,pH值
【查处结果】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22.5万元罚款。并因该企业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水,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宁波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2人被刑事拘留。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基本案情】2021年6月15日,镇海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365生态环境”大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蛟川街道某小区南侧场地内堆放有70余桶矿物油,2个塑料吨桶以及泵等设施设备。根据现场情况,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判断矿物油可能属于危险废物,当事人涉嫌从事非法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于是立即联系公安部门介入共同开展调查。执法队员通过近2个月的外围调查,查阅运输车辆监控轨迹、走访调查运输司机、场地出租人,掌握涉案嫌疑人张某租用黄某位于蛟川街道某小区南侧场地并雇佣驾驶员梁某、赵某从周边县市区某不锈钢公司、某铜业公司非法收集废油至场地内勾兑生产脱模油后进行销售的违法事实,且非法收集废油数量超过3吨以上。
【查处情况】张某等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张某等7人被刑事拘留。
【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基本案情】2021年5月28日,接当地政府通报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执法人员和鄞江镇工作人员对非法倾倒点进行了检查,经查,鄞江镇光溪村废弃矿山路边露天堆放有22个吨桶,吨桶上标签显示吨桶内为化学药剂,现场查看吨桶内有不明黑色粘稠液体,且有刺鼻性气味。6月1日至6月7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联合公安部门,通过道路视频监控溯源,准确找到马某等当事人并进行了询问调查,6月4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委托浙江易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批吨桶内不明黑色粘稠液体进行了采样,送检,并对该批不明化学废物进行过磅称重,总计24.34吨。根据浙江易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示:该批不明黑色粘稠液体铍含量为0.024mg/儿(标准限值0.02mg/儿),茶含量为2.04*103μg/儿(标准限值为1000μg/L),甲苯含量为2.38*103μg/L(标准限值为1000μg/儿),多氯联苯总量含量为166.24μg/儿(标准限值为2μg/L),含量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5085.3-2007)标准限值,认定该批不明黑色粘稠液体为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马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拘留。
【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26日,根据柴桥街道反映,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执法人员和柴桥街道工作人员对原方家桥村某拆迁地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大量含油木屑、污泥和类似废油液体,污染周边环境。经清理测算,共计含油木屑3.67吨、类似废油液体5.72吨。根据公检法联动程序,北仑分局立即将该案件通报宁波市北仑区公安分局。经联合侦查,运用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锁定犯罪嫌疑人沃某某等人。经调查询问,沃某某供述其2021年9月16日、10月9日、10月21日、10月22日四次委托任某某驾驶农用车从鄞州区某企业装运含油木屑、污泥和吨桶装液体至原方家桥村某拆迁地块进行非法倾倒。
【查处情况】沃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沃某某、任某某等6人被刑事拘留。
【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基本案情】2021年5月27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在西坞街道白杜南岙村一处空地有刺激气味的废渣堆放。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勘察,初步认为倾倒物疑似废铝灰渣,属危险废物,经称重,重量为7.56吨,奉化分局随即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通过调取周边监控视频,并根据车辆信息最终排摸到了违法倾倒人员。6月21日,经核实确认,倾倒物确为废铝灰渣,来自莼湖街道朱家店村的某废铝熔炼加工点,该加工点无相关证照擅自进行生产,洪某为该加工点业
【查处情况】洪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3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基本案情】2021年3月31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慈溪市龙镇大道存在非法镀锌加工企业废水直排污染环境问题。慈溪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公安部门,组建联合专案组,迅速开展溯源排查。执法人员充分利用环境地图,进行搜查研判,将目标精准锁定在一家机械镀锌加工企业。经分析研判、跟踪侦查后,专案组对该企业实施蹲点布控,在企业生产时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与排放水槽连接的一根软管接入雨水井排放。经采样检测,排放口和雨水井废水中总锌超标10倍以上。
【查处情况】该企业总锌超标10倍以上,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于4月1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2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基本案情】2022年4月12日,根据举报线索,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人员会同北仑分局、宁海分局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无人机侦查和现场废水管线排查。经查发现该厂从周边河道(白溪)取消防水至消防水池、消防栓,并通过管道将消防栓水引入中间池,消防水在中间池和二沉池排放的废水汇合后排入终沉池、排放口,最终排入白溪。4月14日执法人员经现场挖掘,发现该厂私设暗管,暗管设有三通阀门,一端连接中转池,一端连接废水排放口底部(绕过自动监控),开启三通阀门,中转池部分废水通过暗管直排河道。
【查处情况】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并因该企业涉及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宁波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涉及的3名嫌疑人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基本案情】2021年4月30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象山县城东工业园西侧环港公路上,有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载运疑似含危险废物的空桶。经拦截调查,该三轮车所载物为二乙醇胺废桶,共计29个,桶底桶壁含有少量二乙醇胺渣液。车主王某标交代车载二乙醇胺废桶从宁波某化学有限公司收购而来。经劝阻,车主将二乙醇胺废桶运回该企业。经过磅称重,29个二乙醇胺废桶总重约493kg。经赴企核查,证实二乙醇胺废桶确为宁波某化学有限公司转卖给王某标。
【查处情况】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将该案件涉及的责任人员移送公安部门进行行政拘留。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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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4日。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全地区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保持合理的收费水平,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促进医疗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良性发展,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成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通过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行为,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管理短板。到2025年底,全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基本建立,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最后一公里”。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加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规范化管理,完善区域性收集、中转、贮存网络,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规范化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月21日前将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4号),《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委发〔2022〕23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17〕40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各有关单位:2022年以来,我市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积极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管理制度,有效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试点工作取得成效。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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